游戏"换皮",算借鉴还是抄袭?法院判了!
你花了几年心血做了一款网页游戏,从角色属性到副本奖励,每个数值都是反复测算、精心搭配的结果。上线后玩家好评如潮,正准备大展拳脚——结果发现市面上出现了一款手游,33个子系统跟你几乎一模一样,只是换了美术皮。
你去找对方理论,对方一句"我们也是改编自传奇类游戏,这些玩法本来就是行业通用设计"就把你怼回来了。换皮、改编自同一游戏就不算抄袭?
游戏换皮抄袭到底怎么认定?这个案子给出了明确答案。
精简案情
原告:浙江某网络公司(《A传奇》网页游戏著作权人)+ 上海某网络公司(独家代理运营权人)
被告:苏州某网络公司(《XX武尊》手游著作权人及运营方)
争议核心:《XX武尊》手游的三大系统与《A传奇》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,是否侵犯著作权?
原告主张:《A传奇》的独创性表达体现在角色养成、场景副本、消费奖励三大系统中的数值取舍和安排,被告整体复制了这些表达,索赔3000万元及合理支出65万元。
被告辩称:两款游戏均改编自《B传奇》,相似部分来源于公有领域或早于《A传奇》的其他传奇类游戏,缺乏独创性。
游戏到底有没有"著作权"?法院怎么认
这个案子首先要解决一个根本问题:网页游戏的玩法设计,能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?
法院的答案是:能,但有边界。《A传奇》的设计从抽象到具体分为五层架构——
五层架构解读:
第一层:三大系统(角色养成、消费奖励、场景副本)的整体架构 → 属于思想范畴,不受保护
第二层:17+10+6个子系统的分类设计 → 常见设计模式,独创性有限
第三层:子系统玩法规则细化 → 开始有了设计者的取舍
第四层:赋予特定功能属性及对应数值 → 足够具体,进入表达范畴
第五层:数值+场景+画面形成连续动态画面 → 被玩家感知的最终表达
法院认定:至少在第四、第五层上,《A传奇》的情节已经足够具体,通过程序预设和玩家操作以连续动态画面的形式对外表达,应被归入表达范畴。
换句话说,"打怪升级"这个概念属于思想,谁都可以用;但具体用什么宝物、什么数值、怎么搭配组合,这是设计者的智力成果,属于表达,别人不能照搬。
33个子系统算不算"实质性相似"?
这是本案最关键的争议。《XX武尊》到底抄了多少?
经比对,两款游戏在三大系统上存在33个子系统的对应关系:
角色养成系统(17个子系统):装备、技能属性及数值、等级功能开放节奏、阶星架构、升级所需材料等 → 相同或相似
消费奖励系统(10个子系统):活动类型和内容、等级提升所需条件、材料属性构成及数值、获得路径等 → 相同或相似
场景副本段落(6个子系统):任务条件、副本类型、等级开放条件和节奏、任务奖励经验值等 → 相同或相似
以上相似内容覆盖了《XX武尊》绝大部分子系统,已明显超出借鉴或参考的合理范围。
被告辩称这些相似部分来源于《B传奇》等公有领域设计。法院怎么回应?
法院明确指出:确定保护范围时,确实要将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和公有领域内容剔除。"打怪升级"的玩法和三大系统基本架构属于思想范畴,角色、技能、装备的孤立名称和单个数值因表达过于简单也不受保护——但各种创作元素及其属性与数值的取舍、安排形成的特定对应关系,以及各系统之间组合而成的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,具有独创性,这才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。
换言之,单个数值不算独创,但33个子系统的数值取舍和组合方式,这些加在一起就是独创性表达。《XX武尊》虽然换了美术、动画、音乐的皮,但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利用了《A传奇》的独创性表达,对于普通玩家而言,感知到的游戏整体情节相似度极高。
判决结果
被告:苏州某网络公司
判决:立即停止侵害《A传奇》著作权的行为,即立即停止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《XX武尊》手机游戏
二审结果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
划重点:对你有什么用?
📌 游戏换皮≠合法借鉴
换掉美术、音乐等外在表现,但照搬玩法规则的数值取舍和系统组合,仍然构成著作权侵权。法院明确:换皮抄袭属于侵犯复制权或改编权。
📌 游戏设计的"独创性"有边界
思想(如"打怪升级"的概念)不受保护,单个元素(如角色名称)因表达过简也不受保护。但元素之间的取舍、搭配、组合形成的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,才是受保护的核心。
📌 "我也是改编自XX"不是护身符
两款游戏都改编自传奇类游戏,不代表可以在原游戏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照搬。公有领域和他人既有表达要剔除,但剩余的独创性表达仍受保护。
📌 游戏著作权保护:整体性保护策略
法院将独创性部分与游戏整体一并保护,认定对独创性部分的复制仍构成对整体作品著作权的侵害。这一思路有利于制止"换皮"抄袭,实现对作品的充分保护和实质保护。
💬 你觉得游戏换皮算抄袭吗?你玩过的游戏有没有遇到过"换皮"现象?来评论区聊聊。
一审: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审: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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